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複代理人 張簡擒英
陳慧君
被 告 丁○○
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6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伍仟肆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暨違約金。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 民 國 96 年12月20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 民 國 96 年12月20日
書記官胡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