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小字第782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全方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許秀梅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小字第7820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中華民
國96年12月19日上午9時3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樹村
  書 記 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肆仟肆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存證信函、大樓管理費繳交明細、大樓公共管
理費用分攤收據表、切結書、收據、大樓值班紀錄表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
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
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吳書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