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小調字第102號
聲請人 陳崑福
即原告
相對人 陳勝裕 (已死亡)
即被告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為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可知原告起訴時,如以已死亡之自然人為被告,因無從命補正,法院即應逕以裁定駁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依原告提出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資料調取交通事故資料查詢被告戶籍資料結果,被告陳勝裕已於原告起訴前之民國111年12月21日死亡,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乙紙在卷可查,是原告係以已死亡無當事人能力之人為被告,起訴要件顯有不合,且屬無從補正事項,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