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字第644號民事判決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張正杰

被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鄭羽晴

送達代收人 王智聖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湖簡字第644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2年2月20

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許凱翔

法院書記官許慈翎

通譯白珊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確認被告所持有如本院111年度司票字第4528號主文所示之

本票債權對原告不存在。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狀所述。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經查,被告於本院112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程序中,當庭陳

稱:原告的錢已經還清,故本件本票債權確實不存在等語,

堪認已對原告之請求為認諾,本院自應為認諾之判決。故原

告請求被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許慈翎

法官許凱翔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書記官許慈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