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7年度羅簡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號
      甲○○
被   告 丙○○
          號
上列被告因被訴傷害案件(97年度羅簡字第67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於本院審理97年度羅簡字第67號被告丙○○傷害案件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羅東簡易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 官楊坤樵
法官陳映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賴佩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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