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78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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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字第78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借款事
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96年12月18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抗告費為新台幣1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莊珮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書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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