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7年度玉簡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285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第24條之合意管轄,如
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
而成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他造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
,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
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台北市內湖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
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
法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法院書記官王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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