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35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三五七○號
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張春美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六九七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郭中文~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三五七0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D─三六八三七一─三││壹│壹仟││├─┼───────────────┼──────────────┼────┼───┼────┼───┤│2│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D─三六八三七二─五││壹│壹仟││├─┼───────────────┼──────────────┼────┼───┼────┼───┤│3│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D─三六八三七三─七││壹│壹仟││├─┼───────────────┼──────────────┼────┼───┼────┼───┤│4│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D─三六八三七四─九││壹│壹仟││├─┼───────────────┼──────────────┼────┼───┼────┼───┤│5│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D─三六八三七五─0││壹│壹仟││├─┼───────────────┼──────────────┼────┼───┼────┼───┤│6│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D─三六八三七六─二││壹│壹仟││├─┼───────────────┼──────────────┼────┼───┼────┼───┤│7│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D─三六八三七七─四││壹│壹仟││├─┼───────────────┼──────────────┼────┼───┼────┼───┤│8│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D─三六八三七八─六││壹│壹仟││├─┼───────────────┼──────────────┼────┼───┼────┼───┤│9│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D─三六八三七九─八││壹│壹仟││├─┼───────────────┼──────────────┼────┼───┼────┼───┤│0│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D─三六八三八0─四││壹│壹仟│││1│││││││├─┼───────────────┼──────────────┼────┼───┼────┼───┤│1│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X─00九六四六─九││壹│貳佰伍拾│││1│││││││├─┼───────────────┼──────────────┼────┼───┼────┼───┤│2│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X─0三四二九一─0││壹│貳佰捌拾│││1│││││柒││├─┼───────────────┼──────────────┼────┼───┼────┼───┤│3│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X─00000000││壹│叁佰肆拾│││1│││││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