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2155號
原告 林信雄
訴訟代理人 錢冠頤 律師
被告 鄭啓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2月19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未合法提解被告到庭,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巫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