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3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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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建字第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建字第30號原告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7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原告於民國97年4月底,委請被告為其所有之門牌號碼臺北
縣新莊巿後港一路76巷14弄6號2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施作客廳牆壁舊漆刨除工程,而被告另行僱用工人甲○○前來施作,詎甲○○工法粗劣,在施工中使用砂輪機刨除舊漆時,竟疏於注意,讓高速運轉中之砂輪機磨損客廳地板磁磚。茲因系爭房屋原有建設公司之施工品質絕佳,卻遭被告於施作舊漆刨除工程過程中損壞其地板磁磚,以致破壞客廳地板與電視櫃、餐桌、主臥室磁磚之整體性,又無法尋得相同之磁磚更換,回復顯有重大困難,應以金錢賠償其所受損害,而若要恢復磁磚整體性而保住原有居住品質,估計須花費新臺幣(下同)30萬元,爰依民法第196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上開損害。又原告花費畢生積蓄竭盡心力為自己及家人打造一個舒適美滿之家庭環境,卻遭被告上開過失行為而破壞,且損壞處在客廳極為顯眼之處,以致原告每經過該處,心中承受之苦痛就加重一次,爰依民法第227條之1準用第19
5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60萬元。㈡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9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固不爭執確有受被告委託至系爭房屋施作客廳舊漆刨除工程,惟抗辯:伊當時是請兩個工人到現場施工,工人表示並沒有毀損系爭房屋內之磁磚等語,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其於97年4月底委請被告為其所有之系爭房屋施作
客廳舊漆刨除工程,被告則指派甲○○前來施作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㈡又原告主張甲○○於施工過程中,不慎讓高速運轉之砂輪機
磨損系爭房屋客廳之地板磁磚等語,惟為被告所否認。查原告主張系爭房屋客廳地板磁磚遭砂輪機磨損一節,固提出照片1張為證(見本院卷第6頁),惟觀諸該照片僅顯示某塊磁磚中央有一處刮擦痕,但無法得悉該塊磁磚所在位置以及該刮擦痕之成因,更無法證明該刮擦痕即係甲○○在系爭房屋客廳內施工不慎所致。又原告復提出其手寫之被告及甲○○年籍資料1紙(見本院卷第23頁),據以主張被告既曾口頭告知渠本人及甲○○之年籍資料,足證渠施工確有疏失等語,惟為被告所否認,且被告單純提供年籍資料,並非即有承認施工疏失之意,是原告執此主張被告施工不慎以致磨損系爭房屋客廳地板磁磚等情,自難認屬有據。抑且,證人甲○○到庭結證稱:「(問:你在現場施工期間是否有發現地磚遭磨損的情形?)沒有,原告在現場監工時也沒有跟我說,大約過十幾天後,被告才打電話問我施工的時候,有沒有磨損屋主的地磚,我說不可能,因為我都是要等到砂輪機完全停止後才將機器放在地磚上,否認一定會磨到地磚」、「機器若尚未停止運轉就放在地上就會在地上打轉會傷到人」等語(見本院卷第27至28頁),又證人即被告指派至系爭房屋內施作舊漆刨除工程之另名工人丁○○亦到庭具結證述稱:「施工期間並沒有發現地磚有遭磨損的情形,因為刨除工程會產生大量的灰塵蓋住地板不可能發現,事後被告打電話跟我說屋主表示他的地磚被磨到問我是誰磨到的,我說我不知道,但是應該不可能是被砂輪機磨到,如果砂輪機沒有靜止就放在地面上機器會跑就會傷到人」等語(見本院卷第28頁),亦均陳明其等施工所使用之砂輪機不可能磨損至系爭房屋客廳內地板磁磚等情綦詳,是原告主張被告指派至系爭房屋內施作舊漆刨除工程之工人甲○○,在施工過程中不慎讓高速運轉之砂輪機磨損客廳地板磁磚一節,自難逕予採信。
㈢綜上所述,本件原告既無法舉證證明被告施作系爭房屋客廳
舊漆刨除工程,有因過失毀損該房屋內客廳地板磁磚之事實,則依其依民法第196條及第227條之1準用第195條等關於侵權行為及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9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瑜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書記官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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