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重簡字第9727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4條
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係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法律關係為消費借貸契約
,兩造所定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第21條,係約定「若涉訟
時,雙方合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被告亦
以書狀聲明異議,按本件應有前揭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之
適用,爰依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台灣台北地
方法院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