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6年度虎簡字第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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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虎簡字第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確認經界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蔡碧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蘇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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