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5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5626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乙○○正確之住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唐國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