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養聲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養聲字第282號聲請人即收養人丙○○
乙○○聲請人即被收養人戊○○法定代理人丁○○
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丙○○(男,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乙○○(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七日起共同收養戊○○(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宋佳蓁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書記官李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