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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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59號原告 柯教煉
柯善吉 柯蕙玲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育仁 律師被告 吳貫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0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已定期宣示判決,因有調查之必要,故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葛耀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書記官黃婉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