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21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促字第2173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捌佰貳拾玖元,及其中之新臺幣肆萬柒仟陸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簡易庭法官傅曉瑄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