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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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148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文件並陳述意見到院,逾期未補正或陳述,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致本院無從審酌本件是否確有更生原因存在,爰定期命補正並陳述意見,如逾期未補正或陳述,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書記官黃盈菁附表:
一、聲請人應釋明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前項協商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於更生聲請前二年內所有財產變動狀況。
三、聲請人配偶 蔡國棟 95、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97年度薪資證明(如提出存摺,須檢附封面及內頁文,並於內文標示薪資部份)。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或投資型保險單,請併陳報種類及提出證明。
四、提出5年內營業活動及營業資料,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