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訴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交訴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交訴字第56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金明上列被告因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6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高金明因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因被告於辯論終結後死亡,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許文棋法官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雪蘭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