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苗小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苗小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苗小字第597號原告 徐苡恩 被告 曾靖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雖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前來,惟關於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賠償車輛受損修理費用新臺幣(下同)2萬5200元、外套衣服破損折舊後之費用6500元、手錶受損費用5000元,共3萬6700元之本息部分(交附民卷第7頁),非屬前開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免徵裁判費範圍(刑事並不處罰過失毀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該部分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李昆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
書記官金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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