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審易緝字第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審易緝字第2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永坤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169
4號、第134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詳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林永坤業於起訴後之民國102年2月3日死亡,此有被告之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乙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審易緝字卷第8頁),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旻玲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