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補字第四五○號原告 林鴻堯 訴訟代理人 劉宏邈 律師被告 林錦雄
許天鵬 周文榮 陳景輝 李子培 蕭存華 賴道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捌佰陸拾玖萬壹仟捌佰伍拾元〔計算式:66.35(平方公尺,原告主張遭占用之總面積)×131,000(元/平方公尺,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地號土地之公告現值)=8,691,8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柒仟壹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書記官劉晏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