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8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2年5月初犯詐欺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5年度易字第17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經查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爰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裁定減刑。
二、本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廖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菀純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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