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58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58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5851號債權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思國 債務人 張孟珠 債務人 蔡鎮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張孟珠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拾玖萬玖仟零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期款新台幣貳萬參仟玖佰捌拾伍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七五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張孟珠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蔡鎮海給付之,並督促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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