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交重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3號原告 尤俊智 原告 陳韋安 原告 任唯萱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尤眉方 原告 蕭晴方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蕭富恭
前述五位原告共同送達代收人被告 林育德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103年度交易字第5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葉明松
法官黃麗玲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書記官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