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勞簡字第66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柒佰玖拾柒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貳仟柒佰陸拾元。經查本件兩造業經調解,並無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零三條第一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爰依同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訴訟標的金額價額之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
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