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勞簡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勞簡字第66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柒佰玖拾柒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貳仟柒佰陸拾元。經查本件兩造業經調解,並無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零三條第一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爰依同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訴訟標的金額價額之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
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