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7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794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5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進仕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
書記官蔡柏倫┌───────────────────────────────────────────────────┐│股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79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七九─NX─0000000─││1│450│││││0│││││├──┼───────────────┼──────────────┼────┼───┼────┼───┤│002│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X─0000000─││1│797│││││七│││││├──┼───────────────┼──────────────┼────┼───┼────┼───┤│003│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三─NX─0000000─││1│811│││││八│││││├──┼───────────────┼──────────────┼────┼───┼────┼───┤│004│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X─0000000─││1│217│││││三│││││├──┼───────────────┼──────────────┼────┼───┼────┼───┤│005│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X─0000000─││1│63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