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5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5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6512號債權人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債務人 陳楓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零貳萬玖仟捌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6512號│├──┬───────────┬────────────┬───────────┤│編號│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1│19,860元│95年3月24日│五│├──┼───────────┼────────────┼───────────┤│2│44,697元│95年3月24日│五│├──┼───────────┼────────────┼───────────┤│3│29,034元│95年3月24日│五│├──┼───────────┼────────────┼───────────┤│4│21,518元│95年4月10日│五│├──┼───────────┼────────────┼───────────┤│5│98,966元│95年4月10日│五│├──┼───────────┼────────────┼───────────┤│6│73,712元│95年3月24日│五│├──┼───────────┼────────────┼───────────┤│7│157,284元│95年3月24日│五│├──┼───────────┼────────────┼───────────┤│8│68,273元│95年3月24日│五│├──┼───────────┼────────────┼───────────┤│9│51,395元│95年3月24日│五│├──┼───────────┼────────────┼───────────┤│10│80,246元│95年3月24日│五│├──┼───────────┼────────────┼───────────┤│11│40,827元│95年4月10日│五│├──┼───────────┼────────────┼───────────┤│12│43,800元│95年4月10日│五│├──┼───────────┼────────────┼───────────┤│13│68,600元│95年3月10日│五│├──┼───────────┼────────────┼───────────┤│14│97,726元│95年4月10日│五│├──┼───────────┼────────────┼───────────┤│15│38,126元│95年4月10日│五│├──┼───────────┼────────────┼───────────┤│16│62,201元│95年3月24日│五│├──┼───────────┼────────────┼───────────┤│17│33,600元│95年3月24日│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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