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4年度斗簡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斗簡字第九四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許進富
  被   告 乙○○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
  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一日裁定命其於
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附
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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