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小字第99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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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桃小字第九九九號
  原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五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壹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何俏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羅美英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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