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4年度斗小字第16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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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94年度斗小字第16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
五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