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4年度六小字第13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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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辯論終結,判決如
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玖仟零貳拾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捌仟肆佰柒拾伍元,自
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一四計算之利息,暨按
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二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官黃瑞井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陳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