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5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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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5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8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思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2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思恩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壹月。
理由受刑人李思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3月14日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紙附卷足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郭瑞祥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文永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附表:受刑人李思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2次│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①102年1月5日│104年1月27日採尿│││②102年3月25日│前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撤緩│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年度案號│毒偵字第67、68號│字第848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657│104年度審訴字第494││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4年8月31日│104年8月31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657│104年度審訴字第494││決││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4年10月5日│104年10月7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4613號(編號1至│第16941號(編號1至│││7號定有期徒刑5年4│7號定有期徒刑5年4│││月)│月)│└───────────┴──────────┴──────────┘┌───────────┬──────────┬──────────┐│編號│3│4│├───────────┼──────────┼──────────┤│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引誘他人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4年1月27日採尿│102年10月13、14、15│││前96小時內之某時│日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4年度偵緝││年度案號│字第848號│字第197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494│104年度審訴字第493││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4年8月31日│104年8月31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494│104年度審訴字第493││決││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4年10月7日│104年10月7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6941號(編號1至│第16942號(編號1至7│││7號定有期徒刑5年4│號定有期徒刑5年4月│││月)│)│└───────────┴──────────┴──────────┘┌───────────┬──────────┬──────────┐│編號│5│6│├───────────┼──────────┼──────────┤│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2次│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①102年9月29日│103年12月24日│││②102年10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撤緩│臺中地檢104年度撤緩││年度案號│毒偵字第61、62號;追│毒偵字第61、62號;追│││加起訴部分:104年度│加起訴部分:104年度│││毒偵字第1074、1129│毒偵字第1074、1129│││號;併辦部分:104年│號;併辦部分:104年│││度毒偵字第2351號│度毒偵字第2351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5年度審訴緝字第6│105年度審訴緝字第6││實││、7號│、7號││審├─────────┼──────────┼──────────┤││判決日期│105年6月14日│105年6月14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5年度審訴緝字第6│105年度審訴緝字第6││決││、7號│、7號││├─────────┼──────────┼──────────┤││判決確定日期│105年6月14日│105年6月14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2751號(編號1至│第12751號(編號1至│││7號定有期徒刑5年4│7號定有期徒刑5年4│││月)│月)│└───────────┴──────────┴──────────┘┌───────────┬──────────┬──────────┐│編號│7│8│├───────────┼──────────┼──────────┤│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幫助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2次│有期徒刑1年10月│├───────────┼──────────┼──────────┤│犯罪日期│①103年6月18日│103年10月1日│││②104年2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撤緩│臺中地檢105年度偵緝││年度案號│毒偵字第61、62號;追│字第720號│││加起訴部分:104年度││││毒偵字第1074、1129││││號;併辦部分:104年││││度毒偵字第2351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5年度審訴緝字第6│105年度上訴字第1613││實││、7號│號││審├─────────┼──────────┼──────────┤││判決日期│105年6月14日│106年2月7日│├─┼─────────┼──────────┼──────────┤│確│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5年度審訴緝字第6│105年度上訴字第1613││決││、7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5年6月14日│106年2月23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2751號(編號1至│第4239號│││7號定有期徒刑5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