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5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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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5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5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鳳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1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鳳英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鳳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2月24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賴鳳英因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合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為有期徒刑103年2月;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3之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9月,如附表編號4至7之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4月確定),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如附表編號2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1、3至7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2月24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附卷可參,本院審核各有關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吳進發法官高文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江丞晏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附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賴鳳英定應執行之刑案件
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2年6月│││││(共2次)│├──────┼──────────┼──────────┼──────────┤│犯罪日期│102.10.22上午9時許│102.10.22上午9時30分│①102.10.08上午11時││││許│40分許│││││②102.10.08晚間21時│││││30分許│├──────┼──────────┼──────────┼──────────┤│偵查(自訴)│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機關年度及案│署102年度毒偵字第│署102年度毒偵字第│署103年度偵字第1688││號│1108號│1108號│號│├─┬────┼──────────┼──────────┼──────────┤│最│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780號│102年度訴字第780號│103年度原訴字第14號││實├────┼──────────┼──────────┼──────────┤│審│判決日期│103.02.27│103.02.27│104.02.12│├─┼────┼──────────┼──────────┼──────────┤│確│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訴字第780號│102年度訴字第780號│103年度原訴字第14號││決├────┼──────────┼──────────┼──────────┤││判決確定│103.03.21│103.03.21│104.03.02│││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南投地檢103年度執字│南投地檢103年度執字│南投地檢104年度執字│││第860號│第860號│第710號││├──────────┴──────────┴──────────┤││1.編號1至4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97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9月。│││2.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更字第136號。│└──────┴────────────────────────────────┘┌──────┬───────────────┬────────────────┐│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共7次)│有期徒刑3年9月(共7次)│││││├──────┼───────────────┼────────────────┤│犯罪日期│①102.10.02│①102.10.03上午12時44分許│││②102.10.03上午10時33分許│②102.10.03下午18時5分許│││③102.10.08上午8時40分許│③102.10.04下午18時44分許│││④102.10.08上午9時36分許│④102.10.06下午17時52分許│││⑤102.10.08晚間21時2分許│⑤102.10.06晚間20時34分許│││⑥102.10.08晚間21時14分許│⑥102.10.07│││⑦102.10.11晚間20時58分│⑦102.10.08下午17時19分許│├──────┼───────────────┼────────────────┤│偵查(自訴)│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機關年度及案│偵字第3674、3675、3676、3843號│字第3674、3675、3676、3843號││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738、1739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738、1739號││實│││││審├────┼───────────────┼────────────────┤││判決日期│105.02.03│105.02.03│├─┼────┼───────────────┼────────────────┤│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738、1739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738、1739號││決│││││├────┼───────────────┼────────────────┤││判決確定│105.03.01│105.03.01│││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易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⒈南投地檢105年度執字第763號。│││⒉編號4至7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4月。││││└──────┴────────────────────────────────┘┌──────┬───────────────┬────────────────┐│編號│6│7│├──────┼───────────────┼────────────────┤│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共4次)│有期徒刑1年3月(共2次)│││││├──────┼───────────────┼────────────────┤│犯罪日期│①102.10.03晚間21時57分許│①102.10.06晚間20時40分許│││②102.10.04下午16時11分許│②102.10.07晚間20時58分許│││③102.10.06晚間22時46分許││││④102.10.08上午11時31分許││││││││││├──────┼───────────────┼────────────────┤│偵查(自訴)│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機關年度及案│偵字第3674、3675、3676、3843號│字第3674、3675、3676、3843號││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738、1739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738、1739號││實│││││審├────┼───────────────┼────────────────┤││判決日期│105.02.03│105.02.03│├─┼────┼───────────────┼────────────────┤│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738、1739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738、1739號││決│││││├────┼───────────────┼────────────────┤││判決確定│105.03.01│105.03.01│││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⒈南投地檢105年度執字第763號。│││⒉編號4至7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9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