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1年聲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4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昌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昌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昌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13年確定,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12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認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而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林慶煙
法官張健河法官賴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書記官李芸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