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1年聲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4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振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盜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振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振隆因強盜等案件,經貴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2月又7日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1年12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認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王紋瑩
法官李水源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書記官李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