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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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1年上訴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153號上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一清選任辯護人蕭芳芳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一清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貳年壹月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一清(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5日訊問後,認依原審判決所引用之各項證據,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曾經通緝到案,又原審已量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被告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可能性增加,仍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之虞,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於同年月8日起對被告為羈押處分。
二、茲經本院於101年12月20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仍然存在,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再參酌被告犯罪情節重大,所犯案件之性質係屬販賣毒品之犯罪型態,所為犯行對社會秩序之危害甚鉅,參以本院就販賣毒品主刑部分,業已量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且合乎比例原則。被告之羈押期間,爰自102年1月8日起延長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黃玉清法官張宏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書記官溫尹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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