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簡字第128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審簡字第12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審簡字第128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仕豪上列被告因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3841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102年度審易字第2029號),經本院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楊仕豪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之罪,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參個月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壹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所示)外,另更正並補充如下: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至第3行所載之「被告楊仕豪於民國96年間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高等軍事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5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3年確定,於99年10月7日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應更正為「被告楊仕豪於96年間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經上訴後,由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59號判決撤銷改判有期徒刑7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確定,嗣於99年10月7日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㈡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所載之「猶不知悔改」,應予刪除。㈢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犯行,核其自白,與起訴書所載事證相符,堪認屬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楊仕豪所為,係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第2項之加害人屆期不履行罪。又被告前雖於96年間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經上訴後,由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59號判決撤銷改判有期徒刑7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確定,然既因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對本案而言,並不構成累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公訴意旨認應有累犯之適用,容有誤會。爰審酌被告多次未依通知到場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復對主管機關科處罰鍰並命限期履行之處分,亦置若罔聞,漠視國家公權力之行使,影響性侵害犯罪之防治,並對社會秩序產生潛在危害,惟犯後坦承犯行,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現於市場從事搬運工,且育有一子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被告前開妨害性自主案件,業因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在卷可憑,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本院認被告經此刑之教訓,當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緩刑諭知,且為使被告保持良善品行,勿再觸法,爰再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諭知被告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3個月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1萬元,以觀後效。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熊南彰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洪英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宜婷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前條加害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履行:
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拒絕接受評估、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者。
二、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到場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或接受之時數不足者。
三、未依第23條第1項、第2項及第4項規定定期辦理登記、報到、資料異動或接受查訪者。
前項加害人屆期仍不履行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假釋、緩刑、受緩起訴處分或有期徒刑經易服社會勞動之加害人為第一項之處分後,應即通知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接獲前項通知後,得通知原執行監獄典獄長報請法務部、國防部撤銷假釋或向法院、軍事法院聲請撤銷緩刑或依職權撤銷緩起訴處分及易服社會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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