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6年度朴小調字第2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丙○○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朴小調字第2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
國96年2月1日上午10時01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盧怡秀
  書記官 林美芳
  通 譯 彭郁雯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丙○○ 到
         楊欽淞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丙○○
  對於聲請人請求之金額沒有意見,我希望分期,每個月可以
  給付五千元。
聲請人
  因為之前也有談分期,但是相對人沒有如期給付。
法官
  相對人瑞福行是否為獨資?
相對人楊欽淞
  是的,我是負責人。
聲請人
  相對人更正為相對人乙○○○○○○。
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台幣捌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美芳
           法   官 盧怡秀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美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