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丙○○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朴小調字第2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
國96年2月1日上午10時01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盧怡秀
書記官 林美芳
通 譯 彭郁雯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丙○○ 到
楊欽淞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丙○○
對於聲請人請求之金額沒有意見,我希望分期,每個月可以
給付五千元。
聲請人
因為之前也有談分期,但是相對人沒有如期給付。
法官
相對人瑞福行是否為獨資?
相對人楊欽淞
是的,我是負責人。
聲請人
相對人更正為相對人乙○○○○○○。
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台幣捌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美芳
法 官 盧怡秀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