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簡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附民字第35號原告 劉薰文 被告 林峰佃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8年度簡字第71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 楊欣怡
法官王詩銘法官江文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佳莉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