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侵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侵訴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加鴻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3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6年8月30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華君
法官林新益法官劉熙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書記官高菁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