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交簡上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號原告 劉朱秀 法定代理人 劉惠鈴 訴訟代理人 劉世銘
郭家駿 律師被告 莊翔麟 訴訟代理人 蔡志宏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5年度交簡上字第30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毛妍懿
法官宋恩同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書記官謝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