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74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7435號債權人 趙鴻川 債務人 許炎坤 債務人 謝秀枝 即麥車刀五金行
一、㈠債務人許炎坤、謝秀枝即麥車刀五金行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佰參拾貳萬肆仟玖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謝秀枝即麥車刀五金行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柒拾伍萬壹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㈢債務人許炎坤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柒拾伍萬壹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上開
㈡、㈢部分,如其中一人向債權人為給付時,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