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苗司簡調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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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苗司簡調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苗司簡調字第283號聲請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健瑋 等間聲請調解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第2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或被告有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或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4、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不合上開法條所定聲請調解之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30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正被繼承人人別資料、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等件;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上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該裁定已於同年5月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迄未補正,致本院無從通知全體相對人到院調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