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小字第1040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潮小字第104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曾玟玟
被   告  洪辰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108年12月2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291元,及其中新臺幣13,672元,自95
年2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與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尚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利息之事實,業據其提
出核與所述相符之證物原本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
告前雖提出異議狀,辯稱其業已清償云云,惟其就此未能提出任
何證據證明之,且其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堪信原告主張
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
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20,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書記官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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