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326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3268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宏陞陳佩萱謝美滿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5,21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