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7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曾宏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
書記官陳慶昀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8年05月20日22時33│98年07月27日│││分回溯2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98年度毒│嘉義地檢98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1095號│偵字第1398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訴字第659號│98年度訴字第819號││事實審├───┼─────────┼─────────┤││判決││││││98年08月31日│99年02月26日│││日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訴字第659號│98年度訴字第819號││判決├───┼─────────┼─────────┤││判決│││││確定│98年09月17日│99年03月22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是│├────────┼─────────┼─────────┤││嘉義地檢98年度│嘉義地檢99年度││備註│執字第3515號│執字第1033號│││(99年執緝1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