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投小字第559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7年度投小字第559號
原   告 南投縣信義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丁○○
被   告 甲○○
      乙○○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16日言詞辯論終
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捌仟陸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
十七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年息
百分之四點四九四六,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零三
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內者,以逾期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四九四六,超
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零三二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陳慶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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