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大寶鎮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相對人
丙○○
附1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嘉小調字第231號給付管理費-公寓大廈管理
條例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下午3時35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
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盧怡秀
書 記 官 陳湘蓉
通 譯 池冠儒
調解委員 洪千雅
調解委員 黃征雄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乙○○ 到
相 對 人 丙○○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願與聲請人調解。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三日前給付聲請人新台幣
貳萬零捌佰捌拾肆元。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記官 陳湘蓉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