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0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柏均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姜惠如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郭惠玲
法官張兆光法官李小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美玲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